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遵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之间团结者。
1、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者,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者。
1、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者以上处分,知情不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1、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意损坏公物者。
1、在课桌椅上刻画贴涂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有意损坏门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3、违反学校有关用电规定,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者,处以没收所用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令赔偿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哄闹肇事等扰乱学校校园秩序者。
2、因成绩、升留级、毕业离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3、无理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5、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传播不正当言论者。
6、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经教育不改者。
第八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肇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互殴者,给予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者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6、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私藏凶器,拒不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10、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必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要承担交通、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行为不端者。
1、异性交往行为过密,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缴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1、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2、转借学生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参照《学生考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参照教导处《关于考试、考查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打牌、进网吧等违纪者。
1、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视其认错态度,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凡进入网吧、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营业性场所,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内打扑克牌者,除没收扑克牌外,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者。
1、私自离校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2、私自离校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家长填写《责任保证书》。
3、私自离校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请家长到校签订书面协议书。
4、私自离校4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跳墙离校者,加重一级处理。
6、凡私自离校造成后果者,由本人及家长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报家长到校填写《责任保证书》。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烟、饮酒行为者。
1、发现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发现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发现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发现4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由吸烟、饮酒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恶劣者。
2、多次违纪,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
3、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5、凡饮白酒者。
6、饮酒造成后果者。
7、不按期赔偿经济损失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公私物品损失费)。
第十九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各种评优、困难补助等资格。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在校所受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所受通报批评处分,由年级组讨论,报学生处审核后执行。对学生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组讨论,报学生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考察期限。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考察期限为三个月。
2、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对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学生的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提出意见,由年级组讨论,上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受处分在离校前未撤销的,将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按个案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德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