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附中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主要是协助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调研核实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接受资助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纪守法。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九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向其颁发“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十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四条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二)在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