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民族希望”助学基金章程
(201303修订)
为了帮助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的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了资助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优秀贫困学生;为了更多地培养民族优秀人才。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的助学款管理和使用好。学校决定成立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民族希望”助学基金。“民族希望”助学基金已分别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民政局联系好资助活动;附中团委倡导开展“每个学生每天节俭一毛钱、每个教师每天节俭一块钱、学校每天节俭百块钱”成立了 “阳光爱心”基金;广泛接纳社会“希望1+1”工程基金等项目组成。
一 、基金设置
(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基金
1.基金来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助学对象:在内地(祖国大陆)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3.助学基金细则
(1)资助标准: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2)资助形式:资助以学年为单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3)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
①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②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③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4.申请资助程序:
(1)凡符合要求的我校学生,均由学校集体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
(2)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格;
(3)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5.助学基金发放: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按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办法,直接将资助款送到享受资助学生本人手中。
6.享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学年向社会公布。
7.享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由学校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8.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9.助学基金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①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③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④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⑤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10.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二)北京市民政局助学基金
1.基金来源:社会捐助,每年30万连续资助3年,总计90万。
2.基金使用原则:帮助我校少数民族的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完成高中学业。
3.基金使用细则:
⑴资助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高中三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⑵补助生活费:200元/人/月
4.资助对象评选条件:
⑴凡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均有资格评选。
⑵爱祖国、爱民族、爱人民,爱学校,自觉维护各民族团结。
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⑸生活俭朴不攀比,为人正直,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⑹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学习较优秀。学期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科目。
5.基金申请程序:
= 1 \* GB2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家庭生活贫困证明。说明家庭情况(农牧民、下岗职工、无业家庭、单亲且无生活来源等)
(2)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班主任进行书面鉴定,上报年级组进行审核。
(3)由年级组汇总上报校团委,经审核后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4)进行公示。
(5)由学校团委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6.基金发放细则:
(1)基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校团委统一制表发放。
(2)基金学期初发放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金。。
(3)基金的生活补助费逐月发放。
7.助学基金终止:
① 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② 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
③ 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④ 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三)“阳光爱心”基金
1.基金来源:
(1)、学校财政专款。
(2)、社会捐助。
(3)、在校师生的捐助。
(4)、通过基金会各种形式活动获得的资金。
(5)、其它形式资金来源。
学生一次性捐助50元以上者、教职员工及他人一次捐助100元以上者,基金会授予荣誉证书
2.基金使用原则:
(1)、资助我校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奖励我校品学兼优学生。
(3)、资助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品学兼优学生。
(4)、资助考入重点大学我校应届贫困毕业生。
3.资助本校对象评选条件。
(1)、凡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农、牧民子女,优秀贫困学生均有资格评选。
(2)、爱祖国、爱民族、爱人民,爱学校,自觉维护各民族团结。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生活俭朴不攀比,为人正直,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6)、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学习优秀。学期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科目。
(7)、凡担任学校、班级及社团工作的同学优先考虑。
4.“阳光爱心”基金评选办法:
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家庭生活贫困证明。说明家庭情况(农牧民、下岗职工、无业家庭、单亲且无生活来源等)。填写校团委制定的“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见附件)
(2)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班主任进行书面鉴定,上报年级组进行审核。
(3)由年级组汇总上报校团委,经审核后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4)进行公示。
(5)由学校团委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5.基金发放细则:
(1)基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学期起开始逐月发放。
(2)由校团委统一申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评定。
(3)基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的名额分配及发放额度结合上学期基金募集实际情况另订评审细则。
6.基金终止:
(1)凡有违反校纪校规者,停发当月的基金。
(2)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停发其全部余额基金。
(四)“希望1+1”工程基金
1.基金来源:社会集体或个人定向资助。
2.基金使用原则:(1)社会集体或个人指定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社会集体或个人委托学校代管资助指定在校贫困学生。
3.资助对象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贫困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或某一特长突出。
(3)为人正直、善良、思想品德好。
(4)符合资助人的要求。
4.基金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出示相关证明,填写由学校团委统一制订的申请表格。
(2)由校团委进行初步审核后,校团委与资助集体或个人进行联系,经资助集体和个人同意后,制订资助方案。
(3)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4)资助方、受资助方、校团委签定资助协议。
5.基金发放细则:(1)由资助集体或个人将资助款直接送给受资助人。
(2)由资助集体或个人将资助款委托学校团委代行发放。
6.基金终止:(1)资助集体或个人停止资助。
(2)受资助学生提出申请停止资助。
(3)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7.由学校向资助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8.由学校团委向资助人定期反馈资助信息。
(五)“正保远航”奖学金
1.基金来源: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2.基金使用原则:激励我校贫困、农牧民学生中的优秀者自立自强、积极进取。
3.资助对象评选条件:
(1)符合贫困生、农牧民子女资助审核认定条件的学生。
(2)在各年级贫困生中学习、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
4.基金评选程序:
(1)教导处认定贫困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当年高考成绩。
(2)班主任年级组对学生平时表现进行认定。
(3)校团委建立获奖学生电子档案及相关材料
(4)上报“民族希望”助学基金委员会审核,每年3、9月定期开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5)将学生相关信息备案后转发给资助方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资助报至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基金发放细则:
(1)基金每年评比一次,评选依据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当年高考成绩。
(2)基金评选比例:根据每年贫困生实际情况比例可调整。
高一年级5+5人(贫困、农牧民子女新生入学前5名,第一学期前5名的学生)
高二年级5人 (贫困、农牧民子女成绩文科前2名;理科前3名的学生)
高三年级5+5人(贫困、农牧民子女成绩文科前2名;理科前3名,贫困、农牧民子女高考考上本科的前2名;理科前3名学生)
(3)基金类别与金额:成绩奖励金额3000元/人;高考奖励金额4000元/人
(4)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同时享受困难生每月200生活补助直至下一次学年评选。
(5)资助方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基金进行第三方管理。
(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奖金直接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7)奖学金到账后,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8)校团委将对资金到位经行确认,并反馈给校方和资助方。
6.基金终止:
(1)资助方停止资助。
(2)受资助学生自愿放弃。
(3)受资助学生出现违纪和铺张浪费现象。
二、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委员:田 琳
副主任委员:佟丽娟 孟福来 韩昌涛
委 员:高希顺 魏立功 王国德 达延俊 李洪锋 韩晓原
杨 岭 宗俊英 王建英 袁昌顺 闫 淼
基金管理办公室:校团委
三、 工作原则:
1、基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过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2、在公示期间,如对受助对象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交到学校团委。
3、获得基金同学按月到校团委领取,不得代领。
4、基金使用情况每学期公布一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5、本章程为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